(2015)利商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张晓军与赵杰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军,赵杰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商初字第165号原告:张晓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立民,男,汉族。被告:赵杰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军诉被告赵杰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处理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协商处理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军撤回对被告赵杰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晓军负担。审判员 董润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