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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终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5月12日生,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某某,女,1977年11月17日出生,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温某某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温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且已经上诉人王某某同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准许被上诉人温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被上诉人温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 繁 钦代理审判员 卢 维 善代理审判员 廖 晓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晶(代)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