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1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牛文明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文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1212-1号原告牛文明。委托代理人李钟珍,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负责人赵守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浩,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冯文乾,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牛文明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赵 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