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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842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力某,居民。原告徐某诉被告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孙春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赛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