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张国庆与谭志超、XX、丁录武、王洪英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志超,XX,丁录武,王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1127号被拘留人谭志超。被拘留人XX。被拘留人丁录武。被拘留人王洪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国庆与被执行人谭志超、XX、丁录武、王洪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谭志超、XX、刘祥枚、丁录武、王洪英各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