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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绍海与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郦风会、郦观进、郦风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绍海,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郦风会,郦观进,郦风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00133号原告:周绍海,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法定代表人:陈世巴,公司总经理。被告:郦风会,男,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郦观进,男,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郦风能,男,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绍海诉被告浙江繁荣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郦风会、被告郦观进、被告郦风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绍海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绍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周绍海负担。审 判 长  杨 承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国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