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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谭之桂与杨建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之桂,杨建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谭之桂。被执行人杨建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建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建咏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标的14,4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116元(共计人民币14,516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杨建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杨建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16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