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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执委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XX与杭州洁灵特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杭州洁灵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杭执委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杭州洁灵特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杭州洁灵特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后,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2290.00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5月18日)及债务利息、执行费128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杭州洁灵特科技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93574.00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洁灵特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虹执行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