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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华江与徐红革、邢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江,徐红革,邢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552号原告张华江。委托代理人孙涛,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红革。委托代理人赵矗,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222号。法定代表人刘思双,该局局长。原告张华江诉被告徐红革、邢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华江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继存人民陪审员  李慧芳人民陪审员  王 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段高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