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阳民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早能与向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早能,向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阳民初字第01096号原告杨早能,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常正堂,陕西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阳,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沈道广,陕西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早能与向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早能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早能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84.00元,减半收取5942.00元,由原告杨早能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荆秀琴代理审判员 张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振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 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