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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5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许雪珍与王国勇、胡清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雪珍,王国勇,胡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532-1号申请执行人许雪珍,女,汉族,1951年4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嘉林、许思迪,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国勇,男,汉族,1959年8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胡清兰,女,汉族,1958年10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许雪珍与被执行人王国勇、胡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国勇名下闽DA89**、闽DDL3**、闽DDD2**(均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雪珍有债权42万元及利息未受偿,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54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江向洋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