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698号原告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洪亮,天门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友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