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马庆福与潍坊市龙马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庆福,潍坊市龙马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329号申请人马庆福。被申请人潍坊市龙马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阚家镇双羊社区驻地。法定代表人陈杰,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马庆福与被申请人潍坊市龙马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潍坊市龙马橡胶有限公司所有的叉车一台。查封被申请人潍坊市龙马橡胶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华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查封期限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损坏、赠予、转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既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嘉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