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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小欢与龙岩正强管桩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210号原告张小欢,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龙岩正强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龙雁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许万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欢诉被告龙岩正强管桩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欢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欢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张小欢负担。审判员陈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杨重苑(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