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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爱民与宁波北仑区鼎邦杰西雅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爱民,宁波北仑区鼎邦杰西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2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北仑区鼎邦杰西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天宁路**号*幢*号。法定代表人:徐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克汀,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长平,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爱民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北仑区鼎邦杰西雅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2015)甬仑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爱民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爱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爱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爱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晖审 判 员  陈士涛代理审判员  徐望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吴佳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