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3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谢小平、张莉萍、邹德康、刘桂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谢小平,张莉萍,邹德康,刘桂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390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刘晓蓉。被告谢小平,男,汉族,1958年10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张莉萍,女,汉族,1964年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邹德康,男,汉族,1966年7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刘桂琴,女,汉族,1967年5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与被告谢小平、张莉萍、邹德康、刘桂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58.5元,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