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3432号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斌。委托代理人瞿晓斌。委托代理人陈荣。被告何阳丹,住上海市嘉定区永靖路***弄***号。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何阳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2011年1月至2015年3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6912.62元;2、判令被告自2011年1月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所提撤诉申��,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邹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培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