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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蔡国民与魏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民,魏小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蔡国民,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魏小青,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国民与被告魏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魏小青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蔡国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魏小青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志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瑞娟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