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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坪民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坪民初字第00671号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顺源。委托代理人刘国民。委托代理人贺志雄。被告刘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慧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4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曹 祥审 判 员  谭雄建人民陪审员  胡忠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灿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