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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祁执字第3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月萍等三人与闫洪、王永全存单纠纷执行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月萍,吴月芹,武烈仙,闫洪,王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祁执字第34-25号申请执行人吴月萍。申请执行人吴月芹。申请执行人武烈仙被执行人闫洪。被执行人王永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祁县人民法院(2001)祁经一初字第66、6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闫洪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王永全在其妻子高轶琰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王永全在其妻子高轶琰名下的每月工资存款800元直至总额达到67206.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武忠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