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上海尼苔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观规划与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尼苔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尼苔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目华路388号777室。被执行人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潭镇勤俭村源山墅会所。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尼苔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观规划与设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净开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尼苔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景观规划及设计费67.4万元;二、被告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尼苔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合同履行期间逾期付款违约金79556元;三、驳回原告尼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60元由被告负担8540元,原告自行负担15620元”。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尼苔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尼苔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762096.00元,案结事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债权并承担执行费等其他费用”。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净开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九日书记员 王思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