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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速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焦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速初字第00095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无业。2015年3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监视居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5)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牛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18时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新百广场西公交站牌处,被告人焦某公交车进站上车人多拥挤之际,用右手作掩护,左手从被害人丁某上衣左下兜里盗窃酷派牌8089型手机一部,在其准备离开时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被盗手机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08元,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丁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丁某陈述,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子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于丽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晓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