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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26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隆昌化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纯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隆昌化工工贸有限公司,施纯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2670-1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隆昌化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洪进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施纯家。申请执行人晋江市隆昌化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纯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于2014年9月10日、2015年3年31日、2015年5月18日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的登记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4年11月5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5年4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强制拘留。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晖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