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郁红梅与江苏中茵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中茵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红梅,江苏中茵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中茵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郁红梅。委托代理人代拥军。被告江苏中茵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西路中茵世茂广场写字楼16F。被告苏州中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海街200号星海国际大厦12F。本院在审理原告郁红梅诉被告江苏中茵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中茵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郁红梅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红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红梅撤回对被告江苏中茵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中茵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689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59元,由原告郁红梅负担。审判员 王甜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