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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郁红梅与江苏中茵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中茵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红梅,江苏中茵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中茵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638号原告郁红梅。委托代理人代拥军。被告江苏中茵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西路中茵世茂广场写字楼16F。被告苏州中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海街200号星海国际大厦12F。本院在审理原告郁红梅诉被告江苏中茵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中茵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郁红梅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红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红梅撤回对被告江苏中茵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中茵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689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59元,由原告郁红梅负担。审判员  王甜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