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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民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南乐县建筑工程管理委员会与范县家俱厂、范县工业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范民初字第00674号原告南乐县建筑工程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南乐县光明路南段。负责人栗文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谢恭武(又名谢功武)。委托代理人陈小海,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县家俱厂,住所地范县新区人民大道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李仁和,范县家俱厂厂长。被告范县工业局,住所地范县新区人民大道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郑子翰,该局局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守彬,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建筑工程管理委员会与被告范县家俱厂、范县工业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乐县建筑工程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县家俱厂、被告范县工业局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建筑工程管理委员会撤回对被告范县家俱厂、范县工业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乐县建筑工程管理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郝海廷审判员  马曙霞审判员  唐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清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