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海峰与张洪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788号原告:张某甲,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程彪,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710618181。被告:张某乙,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孙 勇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樊晓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