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勃执字第0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淑慧与乌海市金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慧,乌海市金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勃执字第01217号申请执行人李淑慧,女。委托代理人李少军。被执行人乌海市金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如秀,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淑慧诉被执行人乌海市金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一直未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也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2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建军审判员 徐 剑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佐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