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一初字第3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一初字第379-1号原告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志辉,董事长。被告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洁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85.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经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85.2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担保财产: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位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微路2号1栋工业用房(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高 晋审判员 董 争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