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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执行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陆勤与戴玉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勤,戴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1158号申请执行人陆勤,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傅发彪,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玉华,女,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陆勤与被执行人戴玉华民间借贷债务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797号、(2014)三民终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裘红曼执行,并依法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三民终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忠审判员 甘峰才审判员 项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起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