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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05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昺宇与石晓锋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昺宇,石晓锋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5023号原告王昺宇,男,1983年8月31日出生。被告石晓锋,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昺宇与被告石晓锋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昺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昺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昺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昺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