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05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昺宇与石晓锋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昺宇,石晓锋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5023号原告王昺宇,男,1983年8月31日出生。被告石晓锋,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昺宇与被告石晓锋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昺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昺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昺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昺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