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商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青岛元素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华维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元素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华维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466号原告青岛元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那斯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泽锐,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华维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潘维信。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元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维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华维安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元素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华维安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兰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巧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