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建宁支行与福建省闽源竹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亚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建宁支行,福建省闽源竹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亚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华茶叶有限公司,王庆标,杨上英,陆文荣,张桂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97-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建宁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5607121-X。负责人艾建盛,行长。委托代理人郑晓华,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旺伙,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建宁支行员工。被告福建省闽源竹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标,经理。被告福建亚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斌��经理。被告福建省福华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贞,经理。被告王庆标,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上英,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陆文荣,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桂平,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建宁支行与被告福建省闽源竹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亚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华茶叶有限公司、王庆标、杨上英、陆文荣、张桂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建宁支行于2015年5月12日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案件标的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建宁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建宁支行撤回起诉。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建宁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邓群生代理审判员 简雪凤人民陪审员 骆志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容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