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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一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娟与被告赵志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524号原告马娟,女,汉族,生于1986年10月6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无业,住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镇马跑泉村三组。被告赵志忠,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6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娟与被告赵志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娟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马娟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娟负担,退还原告马娟150元。代理审判员  陈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