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树全、徐作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园加工区西三道158号。法定代表人赵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树全。被执行人徐作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汉民初字第53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树全,徐作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树全,徐作海至今未履行。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树全,徐作海名下有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铁坨里农行宿舍楼405号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一款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树全名下所有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滨河家园碧波苑B7号楼1-301,地号:汉字101463-7,房屋所有权证号:080037302。查封被执行人徐作海名下所有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王园南里11号楼2门301号,地号:100674-2,房屋所有权证号:108021305159.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南路东侧枫景湾家园2-2-1902,地号房屋所有权证号:41008111761751.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南路东侧枫景湾家园2-2-1901,房屋所有权证号:41008111761752。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蓝月庭苑2号楼2门302号,地号:汉字100669-2,房屋所有权证号:108020905409。二、被执行人李树全,徐作海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树全,徐作海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李树全,徐作海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姬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