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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6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杨××与春藤联盟(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藤联盟(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6794号原告杨××,男,2004年6月2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杨光(杨××之父)。委托代理人李维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春藤联盟(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1号楼4层401-402,注册号:110108011588253。法定代表人周红伟。原告杨××与被告春藤联盟(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藤联盟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之委托代理人李维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春藤联盟公司虽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诉称,我于2013年7月到春藤联盟公司的英语学校学习英语,至2013年12月停课。我后于2014年1月申请退学,该公司同年5月同意退还学费,但至今未能退还。我请求判令春藤联盟公司退还学费11152元,本案诉讼费由该公司负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杨××到春藤联盟公司开办的培训班学习英语,为此预付培训费18800元。后杨××于2014年1月申请退学,春藤联盟公司于同年5月确认应退还款项11152元,但该款至今未能实际退还。就此事实,杨××向本院提供《学员退费申请表》为据,而春藤联盟公司虽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杨××陈述、《学员退费申请���》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杨××预交培训费与春藤联盟公司达成教育委托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履行中,杨瑞春申请退学,春藤联盟公司亦确认了应退款数额,但相应款项至今未能付清。诉讼中,杨××要求春藤联盟公司退还剩余款项,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而春藤联盟公司虽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杨××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其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春藤联盟(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杨××培训费人民币一万一千一百五十二元。如果春藤联盟(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十八元,原告杨××已预交三十九元,由春藤联盟(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黎 健人民陪审员  庞奎玉人民陪审员  陆有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婉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