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邹胜齐、梁三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胜齐,梁三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945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组织机构代码45041179-8。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才,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勋,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胜齐,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梁三团,女,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邹胜齐、梁三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洪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祝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