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方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924号原告方某。被告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梁俊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瑞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