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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淑娟、姜树君诉被告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2)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娟,姜树君,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行初字第12号原告周淑娟。原告姜树君。被告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址威海市海滨南路49号。法定代表人张兴民,局长。原告周淑娟、姜树君诉被告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淑娟、姜树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苗丽华审 判 员  李迎红人民陪审员  邓树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杭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