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淑娟、姜树君诉被告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2)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娟,姜树君,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行初字第12号原告周淑娟。原告姜树君。被告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址威海市海滨南路49号。法定代表人张兴民,局长。原告周淑娟、姜树君诉被告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淑娟、姜树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苗丽华审 判 员 李迎红人民陪审员 邓树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杭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