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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陈立刚与张柏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刚,张柏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772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刚,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张柏裕���住浙江省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陈立刚与张柏裕(2013)甬慈商初字第199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柏裕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被执行人张柏裕尚欠申请执行人陈立刚借款8000元及相应利息;另被执行人张柏裕需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7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