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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山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钟达与广东省煤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达,广东省煤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钟达,男,194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广东省煤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王胜彬,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钟达与被执行人广东省煤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钟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的(2014)海中法民(环)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将持有的第1-29项账册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钟达。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没有查找到执行标的物第1-29项账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了该第1-29项账册的执行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环)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本案执行标的物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豪力审判员  靳 化审判员  李翻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