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民初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某诉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888号原告杨某,女,生于1992年11月5日。被告胡某,男,生于1988年4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涂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