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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恢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孟凡与青岛威尔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青岛威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孟凡。被执行人青岛威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培,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孟凡与被执行人青岛威尔工程有限公司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青民一终字第80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03)南执字第465号,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1721.52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70760.52元,转执行费961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青民一终字第8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徐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铭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