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执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夏朝江与武汉恒嘉鑫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567号申请执行人夏朝江。被执行人武汉恒嘉鑫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应建,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夏朝江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武汉恒嘉鑫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恒嘉鑫物流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申请执行人夏朝江办理鄂A×××××号车辆过户手续,并承担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鄂A×××××号车辆过户至夏朝江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