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赵东营、刘慧玲与万险生、张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营,刘慧玲,万险生,张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386号原告赵东营,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陈潜、徐少华(实习),河南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慧玲,女,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万险生,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张霞,女,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第一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营、刘慧玲诉被告万险生、张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东营、刘慧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东营、刘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5元,应由原告赵东营、刘慧玲承担,但免予收取。审判长 郭光辉审判员 马 雷审判员 邢中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