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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林楚夫,林朝阳,林静娟,林静珍与邱志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楚夫,林朝阳,林静娟,林静珍,邱志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32-1号原告林楚夫,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原告林朝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林静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原告林静珍,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仁武,广东铭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志练,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负责人:尤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楚夫、林朝阳、林静娟、林静珍与被告邱志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楚夫、林朝阳、林静娟、林静珍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林楚夫、林朝阳、林静娟、林静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楚夫、林朝阳、林静娟、林静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917元,减半收取9458.5元,由四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廖 慧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航第2页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