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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7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诉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775-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37号。负责人唐玲,行长。被执行人刘军,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民初字第0166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贷款本金123531.61元及利息5918(截至2015年3月11日的利息为2347.01元,逾期罚息为41.78元);支付律师费828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12.5元,负担执行费1917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军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42810元。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眺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