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林美珠与刘用銮、李春娇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美珠,刘用銮,李春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林美珠,女,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刘用銮,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李春娇(被执行人刘用銮的妻子),女,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执行人刘用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美珠与被执行人刘用銮、李春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俩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俩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用銮、李春娇在本辖区各商业银行无存款信息可执行,无车辆、无房产、也无其他财产可执行。2015年5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限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未能举证的,本院将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在限期内提供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岚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翁才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