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非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罗德安,罗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非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法定代表人魏金辉。委托代理人黄勇。委托代理人刘宜贞。被执行人罗德安,被执行人罗安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非执审字第00070号《行政裁定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罗德安、罗安林应当履行岳国土资腾(2014)79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德安、罗安林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罗德安、罗安林三日内履行岳国土资腾(2014)79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腾空房屋,并腾出房屋所占的土地。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