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行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章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济南六和双利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六和双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章行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高伟,局长。委托代理人袁卫东,章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袁斌,章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南六和双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刘飞,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5月11日向我院��请执行济南六和双利食品有限公司质监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25日以被执行人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且逾期未改正的压力管道(液氮介质),该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济章丘)质监罚字(2014)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罚款30万元整。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3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济章丘)质监罚字(2014)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南六和双利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人章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3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章丘)质监催执(2015)1002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济章丘)质监罚字(2014)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章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济章丘)质监罚字(2014)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金花审判员 巩传江审判员 张 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员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