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兰某甲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镇刑初字第19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甲,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兰某甲在镇雄县花山乡大河村小河沟组的乡村公路边盗走万某甲停放于此的红色钱江牌摩托车一辆。经镇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56元。摩托车已发还被盗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15年2月11日13时许,万某甲报称,其摩托车被盗。2.失主万某甲的陈述,证明2015年2月10日,其将摩托车停在小河沟村民组的公路边,次日10时发现被盗。之后,其沿路寻找,在放马坝村看见一些村民围住两个人,被盗的摩托车也在,其便报警。4.证人证言(1)证人兰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和儿子兰某甲从牛场镇走路去花山乡,看见路边停着一辆摩托车,因走得太累,兰某甲就去把这辆摩托车偷来骑着继续往前走,中途就被几个人拦下并报警。(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经营摩托车,2013年万某甲以人民币4800元向其购买了一辆钱江牌150型摩托车。(3)证人万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喂养的牛被盗,在寻找牛时发现有两个人骑着摩托车经过,其和万某丙、欧某某等人把这两人拦下,经盘问,这二人说摩托车是偷来的。证人万某丙、欧某某作了相应证实。3.辨认笔录、照片,证明兰某甲、兰某乙、万某甲对赃物、摩托车停放位置进行辨认的情况。4.镇雄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证明被盗钱江QJ***-**摩托车鉴定金额为人民币3456元。5.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被盗摩托车经镇雄县公安局花山派出所退还万某甲。6.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2月11日13时许,万某甲发现其被盗的摩托车,遂报警。民警何军、周俊丞到现场后,看见有十余人围住兰某甲、兰某乙,经盘查,兰某甲供述其盗窃摩托车的事实。6.被告人兰某甲的供述,证明其和父亲兰某乙从牛场镇走路到花山乡,走到一个地方时,看见有一辆摩托车停在路边,因为实在太累,又是凌晨3时左右,其便将该摩托车锁扭坏,偷驾此车载着兰某乙往花山方向走,途中,有十余人拦车,因摩托车是偷的,其心里害怕,没有停车,其中有一人一棒打在其头上,便将我们抓住。之后,民警到场简单问了情况后,就把我们带到派出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兰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兰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兰某甲与其父亲兰某乙自镇雄县牛场镇步行至花山乡,当经过花山乡大河村小河沟组时,兰某甲将万某甲停放于公路边一辆价值人民币3456元的钱江牌摩托车盗走,中途被万某乙等人拦下,万某甲找车至此,遂报警。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失主。本院审查认为,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核实,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兰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阮锋审判员朱啟奎审判员康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李翠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